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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C獨家 | 行業熱點:項目觸礁,怎樣換項目能保留優先日!
流覽次數:4316    添加時間:2017/9/8    來源:John Shen



當前在EB-5領域,不管是項目出了問題無法繼續,還是項目已經還款要保持投資“風險”,都面臨著再投資(Capital Redeployment)的重要抉擇。那麼,按照美國移民局最新公佈的再投資政策規定,什麼樣的EB-5申請人有條件換 項目而不會影響移民申請呢?實操中,又要準確處理哪些細節才能做到“平穩著陸”,實現綠卡和資金的雙保全呢?

近期大量EB-5項目觸礁,有的是因為資金挪用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起訴,進而項目被接管,區域中心資質被取消;也有的項目因為商業風險導致經營失敗,申請公司破產,被要求拍賣或者資本重組;還有些項目因為各種原因遲遲無法開工,快到829申請了都無法啟動。以上種種情況都直接造成 項目上的EB-5申請人失去申請永久綠卡的機會。那麼,遇到這些問題,申請人退出項目,是否必須要重新提交一份526申請,一切從頭開始呢?在當前排期漫長的情況下,能否換個 項目還保留當初526申請的優先日(Priority Date),不影響已經進行中的移民申請呢?

機會是有的!這就要利用美國移民局最新明確的再投資規則,在資金不退出新商業企業(NCE)的前提下轉換項目。本文根據2017年6月14日美國移民局公佈的最新政策手冊(Policy Manual)內容,結合美國Klasko Immigration Law Partners LLP,Arnstein & Lehr LLP,Jeffer Mangels Butler & Mitchell LLP三家知名律師事務所為此專題聯合發表的解釋性白皮書(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Redeployment of EB-5 Investment Funds)詳細分析一下這個機會,爭取為觸礁項目和落水申請人找到最佳脫困路徑。讀者如需閱讀以上兩份文件的英文原件,可以隨時向筆者索取。

在以上提到的最新政策手冊中,美國移民局明確了以下三項原則:

1. 在有條件綠卡的兩年有效期(又稱風險的“維持期”Sustainment Period)結束後,申請人可以收回投資。
2. 在這兩年有效期內,投資必須處於風險下。
3. 如果原項目上的就業已經完成,或者申請人已經取得有條件綠卡,EB-5資金在退回新商業企業(NCE)後都可以再投資一個新的項目。這一再投資的行動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完成。

肯定無法保留優先日的申請人

我們先按照排除法把怎麼換項目都肯定無法保留優先日的申請人條件明確一下。這批最不幸運的申請人包括以下兩批:

1. 24個月有條件綠卡的有效期已經過去的。這批申請人有些已經提交了829申請,並借此完成了有條件綠卡的延期。也有一些申請人最終沒有提交829申請,(有條件)綠卡身份已經失去。由於每一個優先日只對應著一個24個月的有條件綠卡有效期,當這個有效期已經過去,當初的優先日也就自然作廢了。

2. 還未取得有條件綠卡同時投資項目還未完成就業的。這批申請人包括一部分正在等待526審批結果的申請人,還有更多526申請已經獲批,在漫長排期中的中國申請人,他們的共同點是項目的就業還沒完成。在移民局這份最新的政策手冊中,已經明確了“在就業完成的情況下,再投資不構成實質性變化。如果申請人已經取得有條件綠卡,即便 項目就業還未完成,也同樣不構成實質性變化”這一重要原則(請同時參考三大律所白皮書第4頁最後一段)。然而,當申請人既沒有取得有條件綠卡,項目的就業也沒有完成的時候,再投資將構成明確的“實質性變化”,此時換 項目,可能導致未來829申請被拒。

屬於以上情況的申請人,將無法在換項目後保留優先日。換言之,在現行法律規則下,資金一旦離開原項目,他們只能再從頭開始,提交一份新的526申請,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保優”換專案需要注意的要點

如果申請人已經取得有條件綠卡,或者雖然沒有取得有條件綠卡(甚至526還未獲批)但項目就業已經完成,或者已取得有條件綠卡且項目就業已經完成,都可以按照移民局最新的“再投資”政策,換 項目的同時留住寶貴的優先日,確保已經在進行中的移民申請程式不會受影響。然而,這裏需要注意的事項很多,任何一項處理有誤同樣可能導致未來829申請被拒。筆者把最重要的三大注意事項陳列如下:

1. 新項目的選擇標準和要求。按照移民局政策手冊,可以用於再投資的項目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呢?基本要求是新 項目需要在“NCE的業務範圍之內”(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CE’s business)。為此,政策手冊還專門舉例說明:如果原來的項目是個新建公寓,資金以建築貸款方式進入,那麼NCE可以選擇一個或者多個類似的新 項目,繼續通過貸款模式完成再投資。只要NCE的有限合夥協定或者運營協定授權NCE對類似項目進行再投資,就不會有問題。注意,這裏對新項目的地理位置甚至具體行業並沒有明確限制。

2. 資金不得從NCE(通常是為項目成立的有限合夥或者有限責任公司)退回申請人個人帳戶。當確定新項目之後,如果申請人的投資款從前一個 項目退出,需要直接退回到NCE,再由NCE把資金轉給新項目。以最流行的借貸模型舉例說明:通常NCE都是放貸的機構,貸款給到創造就業的項目(JCE)使用。“保優”換項目的時候,JCE必須把貸款(可以是具體申請人的那一部分貸款)償還給NCE,由NCE再以借貸形式把資金貸給新的 項目(新的JCE)。這個過程中,資金不能退回給申請人。

3. NCE須在“符合商業原則的合理時間內”把資金轉給新項目。移民局政策手冊的此項規定旨在強調資金在回到NCE後,應該儘快進入新 項目,不能在NCE的帳戶中停留過久,以保持資金的“風險”。

原專案未創造就業的注意事項

在“保優”換項目時最需要注意的,是怎樣在829申請提交前儘量完成就業創造。如果原項目到換項目時為止還沒有創造完就業,那麼資金到達新項目後,新項目將不得不承擔起創造就業的任務。

如果原項目的就業未完成,申請人換項目時必須計算好時間,力爭新項目完成就業的時間出現在自己提交829申請之前。舉例說明,如果新項目使用的是建築就業,申請人的資金進入新項目必須在建築完工之前,同時新項目建築完工的時間點也最好出現在申請人24個月的有條件綠卡有效期結束之前。對於需要新 項目創造就業的申請人,這才是選擇項目最關鍵的地方。

雖然原則上再投資新的項目不需要全額投資款(50萬或100萬美元)完整從原項目退出,但如果原項目沒能創造就業,又不能全款退出,申請人將會遇到麻煩。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是否必須補足那50萬或者100萬美元,移民局是否在829申請中審查補充資金的來源及路徑,都屬於尚無先例的灰色地帶。

區域中心也需要更換的情況

對於一些因資金挪用觸礁的項目,移民局會取消區域中心的資質。這樣一來,NCE的普通合夥人(GP)或者A級成員(Class A Member)將不再是區域中心。出現這種情況,申請人提交829申請前投資的新項目必須加入一家新的區域中心,同時原NCE的GP/Class A Member還必須保留。這就把“保優”換項目的程序進一步複雜化了。

比較理想的情況是,新項目本來就在一家資質完整的區域中心之下,申請人的投資換到新項目也就自然找到了可以支持自己829申請的新區域中心。

這裏討論的情況太新,還沒有明顯成功的先例可參考。因此,筆者只能按照移民局已經明確的基本原則推斷。

當前EB-5改革是否支持保留優先日

美國移民局當前的EB-5規則改革提案中,確實提出了保留優先日的條款,這也是該規則提案中為數不多的亮點。但美國國會的兩大主要EB-5立法提案中都沒有提到保留優先日。根據筆者對目前EB-5立法改革發展動向的判斷,國會當前兩大提案經妥協後很可能早于移民局的新規則“落地實施”,一旦立法先行一步,移民局的規則改動很可能無法落地。因此,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在EB-5規則中出現保留優先日的可能性並不大。


作者:John Shen
文章來源:RCH走進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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