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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被拒自救分析(二):自我診斷流程圖
流覽次數:2825    添加時間:2017/2/25    來源: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ALC區域中心執行長John Shen (沈眾先生),在與當前幾位知名的EB5移民律師探討------當一位投資人在申辦移民手續中所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及解決方式。

話說上一篇介紹了三種526申請被拒的解決方案。本篇就圍繞這三種方案,介紹一下本人總結的自我診斷流程圖,梳理一下尋找最佳解決方案的基本流程。

【找出被拒原因】

一份526申請被拒,可能是單一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多種原因共同造成的。但每一份拒絕通知書,都會仔細羅列所有申請被拒的具體理由。通篇細讀,不難總結出審批官拒絕申請的理由。英文理解能力不錯的朋友,通常可以根據拒絕通知書行文的先後順序和著墨力度確認最主要的拒絕理由,同時還可能發現一些次要的拒絕理由。請注意,任何一種拒絕理由都可以精確追溯到申請時提交的某一項證據。而這一項證據明顯出現了問題,比如關鍵檔缺失,資訊前後矛盾,協定陳述違規,參與機構缺乏資質等。不管這些證據的問題屬於何種類型,總會造成正常合規推理最後無法自圓其說。要準確找出被拒原因,細讀拒絕通知書極其重要。找到被拒原因後,也就找到了具有針對性的最佳解決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當多種被拒原因互相交織在一起,按照“木桶理論”,最佳解決方案應該是這些被拒原因各自對應的最佳方案中最保守的那個方案。

【526申請被拒自我診斷流程圖】



 
本人根據對上述三種解決方案的理解,粗略歸納總結了以上的流程圖,僅供非專業人員參考。這份流程圖內容高度抽象,雖然理解起來不難,但面對現實中的複雜案例,會顯得過於生硬。好在本文的目的只是為不具備專業經驗的申請人提供大致的思考方向,可以先忽略大部分艱深的技術細節。

【自我診斷流程圖的使用】

想做到有效使用以上的流程圖,首先必須通讀拒絕通知書。在充分理解了拒絕理由後,就可以按照流程指導一步一步考慮了。

在申請被拒後,所有人的本能反應都是如何迅速“翻案”。然而我的建議是,在認真尋找“翻案”機會的同時,請第一時間考慮能否在保留有效翻案機會的情況下重新提交一份526申請。大家經常出現的一個錯誤是,案件被拒後明明可以立即提交一份新的526申請,但是當事人卻把精力完全集中在嘗試翻案上,忘記去提交新的申請,耽誤了大量的時間。如果翻案的所有努力最後都沒有成功,其實申請人最終還要回到出發點,重新提交526申請。根據投資 項目是否改變,重新申請又分成兩種情況:(1)不更改投資項目和(2)更改投資項目(區域中心)。前者不涉及撤資轉投,相對容易處理。而後者必須實現資金在 項目(區域中心)之間的轉移,實際操作難度比較大,而且很多情況下這樣做等同於徹底放棄了“翻案”的機會。

因此,流程圖同步推進的第一步(右側分支)包括了一個重要判斷“被拒是因為簽約檔出現了違規問題嗎?”(“簽約文件問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下一個問題就很重要了:“可以糾正檔違規部分並重新簽署嗎?”(“可重簽文件?”)。如果答案又是肯定的,確實可以做到修改並重簽出問題的簽約檔,那麼申請人就應該立即重簽檔,提交一份新的526申請。注意,這裏提到的新申請是在投資不動的情況下,並不是投資轉投另外一個 項目(區域中心)後提交的申請。後者需要走完流程圖左側的所有步驟才能確定是否去做。

現在回到流程圖左側。第一步是檢查被拒原因背後的問題證據是否可以被自己手握的其他未提交證據推翻(“526遺漏證據”)。這裏的關鍵是,自己手握的證據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在當初提交526申請時已經存在(不是提交申請後才產生的),(2)當初該證據未隨申請提交,補件階段也未提交,移民局沒有記錄,(3)該證據可以有效推翻導致拒絕的問題證據。如果符合以上三項條件,申請人可以嘗試AAO上訴中的重新開案申請。

如果以上條件不成立,下一步需要請律師檢查移民局在適用法律方面有無瑕疵(“法律適用錯誤”)。這一步很大程度依賴律師的經驗,如果有先前成功的AAO類似案例可供利用,才有比較好的機會,否則這類嘗試成功機率很低。如果律師確認可以嘗試,申請人應該以重新考量動議提出AAO上訴。

現實操作中,為增大機會,申請人可以考慮提出雙動議(重新開案和重新考量)AAO上訴。不過總的來說,AAO上訴成功率會小於5%。

在AAO上訴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如果申請人願意考慮聘請訴訟律師(申請人已經聘用的遞件律師往往並不擅長訴訟,但他/她可以推薦其他訴訟律師),可以請該訴訟律師確認本案是否具備聯邦法律訴訟的法律基礎(“訴訟法律基礎”)。簡單來說,就是去判斷本案申請人是否善意申請並儘量做到合規,被拒結果造成了個人和家庭的損失。在聯邦法院起訴美國移民局,訴訟律師對移民法規則的深入瞭解和在法官面前能打出什麼級別的同情牌是重要砝碼。申請人聘請有經驗的訴訟律師是絕對必要的。

如果法律基礎不足,不適合提起聯邦法院訴訟,申請人下一步就不得不考慮重新提交526申請了。這裏首先有個關鍵性問題需要找到答案:拒絕通知書是否透露了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有虛假不實的情況(“個人誠信原因?”)。如果被拒有個人誠信原因,則主申請人重新提交的526申請未來也不能保證獲批。如果發生類似情況,不管是否移民局有誤判,本人建議申請人最好換其他家庭成員擔任主申請人,再提交新的526申請。如果被拒原因與 項目文件或者區域中心檔有關,不管責任在誰,在提交新申請之前,申請人最好爭取退出原投資項目,轉投另一家已有獲批記錄的新 項目/新區域中心。

很多人還有一個問題:在解決被拒的過程中,申請人是否可以再拿出第二筆資金,投資新的項目後提交第二份526申請?這是完全可行的。當然這樣做前提是第二筆資金的來源和路徑需要有不同於第一次的解釋並提供充足證據。

自救流程其實就是這麼簡單。聰明的你掌握了嗎?下一篇本人會結合最常見的幾種被拒類型,歸納一下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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