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榮獲加州州長辦公室評比最優EB5區域中心的RCH集團http://www.uslawchina.com/ad_alc_index.asp?jf=f旗下已有9個區域中心執照,完成或正在進行美國14州共41個項目,RCH的CEO John Shen 針對美國投資移民的動向特別關注,也樂意分享每一個相關細節給廣大關心的朋友,在此,我個人非常推崇這類的區域中心老總,報持著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處世之道。以下是他從獨家為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立法委員會提供政策和法律分析的美國官方智庫——————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s, 簡稱CRS)的報告中分析得來在美國投資移民未來修法方向的解析與歸納。
1. 投資人資金來源合法性風險 – 投資移民項目的資金合法性審核主要通過判斷投資人自己提交的證據是否合理來完成。如果證據不實,美國移民局很難通過外國機構,比如銀行等進行深入確認。這方面美國移民局雖然目前在不斷加強審核的嚴格性,但資金來源的多樣性,複雜性結合上投資人“自我呈報”的審核模式,似乎永遠不可能徹底杜絕資金欺詐(洗錢)風險。
2. 投資移民的龐大經濟利益使得部分區域中心或者項目的負責人鋌而走險,挪用或濫用投資人的投資款,構成金融欺詐。
3. 投資移民的審核流程、決策機制、回復外部質詢的方式普遍缺乏詳細要求,容易使特權優勢轉化為審批中的偏袒並影響審核結果。這是針對移民局雇員對管理層濫用職權影響審批結果提出的控告。
4. 目標就業區-TEA的問題,報告比較客觀羅列了當前幾個最突出的問題:各州政府對目標就業區的劃定比較隨意,沒有明確指向,而且各州規則不一。當然最明顯的爭議還是在多大程度上允許把相鄰的高失業率的人口普查區拉入項目所在區域從而“提高當地失業率”,使原本不符合目標就業區要求的項目所在地成為目標就業區。在關於怎樣調整目標就業區規則上,CRS報告並沒有給出明確的傾向性答案。看來,這方面仍將是未來國會立法爭議的核心焦點。
5. 創業移民項目-EB-6,CRS報告比較有趣的是,在最後章節重點提到了EB-JOBS ACT(H. R. 3370)立法提案中的新移民類別:創業移民EB-6。這一提案建議,當移民申請人在美國成立一家企業獲得了足夠投資人的投資或者風險投資後,如果企業已經或者正在創造一定數量就業,則申請人可以獲得綠卡。這一移民類型旨在鼓勵外國人在美國領導並參與科技創新。
EB-6與EB-5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以下兩點:
1. 投資的資金很可能來自美國境內的風險投資機構,而非移民申請人本人,這使得移民的基本資格從經濟實力轉向高智商。
2. 移民申請人自己管理新成立的企業,而非讓區域中心或者協力廠商機構/個人代替自己管理投資的公司。
從RCH集團CEO John Shen的以上報告來看,未來國會與移民局修法偏向去除原來規定中的漏洞以及增加傑出管理人才的引進,所謂人財倆得,為美國創造更美好的家園,減少個人從中獲取非法所得的機會。
文章來源:RCH走進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