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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遭遇移民局/領事館/入境被拒?
流覽次數:5799    添加時間:2017/12/4    來源:臧迪凱聯合律所

大家好,我是臧迪凱律師,美國加州法學博士,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管理人。很榮幸今天有機會在此和大家分享:如何避免遭遇移民局/領事館/入境被拒。
 
大家好,我是陳婕律師,目前在洛杉磯的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之前在上海從事律師工作,十二年來見證了國內客人各類的赴美簽證和出入境問題,結合自己的親身經歷和大家分享。
 
走進美國,通常打交道的三大部門:移民局、領事館、入境海關CBP,您是否擔心遭遇申請被拒、簽證被取消或入境被遣返這些問題?
 
本期講座將介紹大家最不樂見、但需要防範于未然的問題。瞭解哪些情形會導致遭到這三個部門的拒絕,要如何預防發生?萬一被拒,怎麼尋找合適的救濟途徑?接下來分移民局、領事館、入境CBP三大板塊。


移民局
被拒常見原因:
1)未達申請條件,例如:L-1A被判定為不符合跨國公司經理資格,H-1B申請職位被認定為非專業職位;EB-5未滿足就業,或投資項目失敗。
2)未維持在美國的合法身份,例如:未及時延期或改身份、非法工作。
3)觸犯移民法212(a)系列需要豁免。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案》(INA),不可入境的原因分為10大類,包括:健康、犯罪、國家安全、非法停留、移民違規、虛偽陳述/欺詐、經濟負擔、文件不合格及其他。後面將有專門章節介紹。

如何避免遭遇移民局被拒,最根本是開始時就做好申請,不管是傑出人才、跨國經理、或是投資移民、親屬移民申請。但移民局有裁量權,每個個案都有其獨特性,萬一遭到拒絕,通常客人馬上會想要知道是誰的錯?律師的錯?移民官的錯?還是自己的錯?接下來應該怎麼做?上訴還是重新再申請一次?

1)重新申請:重新準備後再次遞交——主要針對未達申請條件的情況。
案例:L-1A延期由於公司經營不如預期,未聘請新員工而被拒。則不宜上訴或申訴,等公司步入良性發展階段,再重新遞交L-1申請。

今年我們的一個L-1A跨國公司經理申請,公司和個人條件都很強,但遭到移民局拒絕,認為美國公司職位還未達到經理(Manager)標準。從事務所角度我們是非常希望上訴推翻原錯誤的決定,但是上訴對客人來說太耗時,他需要儘快來美國工作,尤其L-1A跨國經理可以付加急費加速審理,15個工作日就得到申請結果。所以立即著手準備重新申請,在收到正式的拒絕通知後第二天馬上送件,讓客人在2周後拿到批准通知。

廣義的上訴:重審(Motion to Reopen)/復議(Motion to Reconsider)/上訴(Appeal) :

2)復議(Reconsider):請求原移民官基於新的法律或政策重新審理——比較少用。
在復議請求中必須聲明原申請被否決是由於引用了不適用此案件的法律或移民局政策,並且原判是根據當時的證據做出的錯誤判決。這種比較少見,因為移民官是根據範本審理,大多數情況下很少出錯,只是由於法規更新、出臺新的備忘錄、判例及司法解釋,移民官有時會因為未及時更新而弄錯。

案例 L-1A被拒,因為移民官認為經理或高管職位性質只能二選一,不能兼而有之,這就是對適用法律的錯誤理解,通過提交Reconsider獲批。

3)重審(Reopen):請求原移民官基於新事實重新審理。重審請求中必須指出,新的事實證據以及宣誓書或其他證明檔將在重審時遞交。是很常見的申訴方式。

重審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第一,做重審的要求,是您提供的這些文件,一定要是在您第一次送件的時候,非常難拿到或者是拿不到的。所以您第一次沒有遞交而遭到了拒絕,現在申請重審,拿出新的文件讓移民官改觀。

案例
• L-1A在遞件前因種種原因未能取得證明信,證明他之前的職位和工作職責、貢獻,被拒後要求重審,補充了這封重要的文件後獲得批准。
• I-485調整身份:J-2豁免批准晚於I-485RFE期限。客人多年前曾跟隨J-1丈夫用J-2來美國,後來離婚了。在做I-485調整身份時要求補充J-2豁免資料。客人幾乎不記得自己曾有J-2,找到資料後立即開始辦理J-2豁免,但仍未能在I-485RFE期限前完成而被拒。要求重審時補充了J-2豁免批准從而獲得綠卡。
• EB-5投資移民:因之前移民律師的離職而錯過了補件時間,重審獲得批准。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到,就算超過了30天的補件時間,只要您有好的原因,還是可以申請重審。
• 親屬移民申請:父親拿到綠卡,有4個孩子跟隨。因為父母親更改過兩次名字,孩子們的出生記錄也不清楚,移民官懷疑孩子們不是親生的而批准2個孩子,拒絕另外2個。客人被拒後來找我們,我們申請案件重審,請求移民官給予DNA測試的機會,最後孩子們都順利拿到綠卡。

4)上訴(Appeal):向上一級有權機構申請重新審理:
AAO全稱是: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行政上訴辦公室)。AAO對50多類申請有審判權,比如應聘(EB)類移民(I-140)被拒,E/H/L/O/P工作類簽證(I-129)申請被拒、移民豁免申請(I-601)被拒、回美證(I-131)申請被拒等。

BIA全稱是: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移民上訴委員會),主要處理親屬移民(I-130、I-360)、遞解類(removal)的上訴案件。

通常做上訴的原因:一是你的案子非常的強,移民官確實對你的案子有偏見。二是案件相關的方面有新法,這不是對與錯, 你需要一個移民法官重新來審核,做出一個新的判定。符合二者之一,才適合做上訴。

案例
• 企業家NIW被拒,上訴論證“滿足國家利益豁免的標準”成功
• 銷顧問申請L-1B簽證獲准
• H-1B申請中專業職位的認定
• 豁免案例對於“極大困境”的認定
• H-1B轉O-1對於服務于雇主的 “特定項目”定義

上訴受理機構在審查後,可能會支持你並改變原判,或者不支持你而維持原判,也可能把案件送回原辦事處做進一步調查。

救濟途徑比較:
如果申請案移民局被拒絕了,無論是重新申請,申請復議、重審還是上訴,以下幾大考量方面:


領事館
FY 12~16美國駐中國領事館發放的簽證數量*:


FY 2016簽證5大拒絕原因、對應的拒絕數和重獲簽證數*:

*依據美國國務院網站的簽證統計資料

先看一下美國國務院網站的簽證統計資料,最近1個財年,美國給中國公民發放200多萬的簽證,其中非移民簽證數量比5年前增加了近100萬份,數字相當驚人。

但拒簽也伴隨存在,圖二是全球範圍的拒簽資料統計,前四大拒簽原因分別是:
• 221(g) 申請不完整或資料不全;
• 214(b) 移民傾向,僅針對非移民簽證;
• 212(a)(6)(C)(i) 虛假陳述/欺詐;
• 212(a)(9)(B) 非法停留;

下面我們分別來介紹:
1)221(g) 申請不完整或資料不全:非最終的拒絕決定,是通常所說的領事館補件
領事館基於這一條發放補件單,給申請人機會補救。補件單中會列明需要補充哪些材料及遞交。常見的是:移民簽證中的生活擔保、雇主信、刑事記錄。如果申請人不在規定的時間內(通常一年)補齊,會需要重新申請並繳費。補充資料後,如果資料齊全符合簽證要求則批准,否則會被拒絕。

2)214(b) 移民傾向:
非移民簽證,除H-1/L-1/O-1外,都不能有移民傾向,簽證申請人須證明回國約束力。例如常見的B-1/B-2簽證,需證明赴美行程是短暫的,F-1簽證申請需證明學業結束後回國。

214(b)是領事館最常用的拒簽理由,但實際問題各有不同,例如:之前你用B-2去美國改成F-1,現在簽F-1學生簽證;你已經申請了I-130/I-140/I-526移民,目前排期中;之前赴美停留時間過長或赴美記錄太頻繁;太太之前用B-2去美國生小孩;有直系親屬是美國公民/綠卡;其他原因沒有對應條款的拒簽。

簽證官具有自由裁量權。

3)Section 212(a)(6)(C)(i) 欺詐/虛偽陳述-永久不得入境
此違規情形在實務中最多發生,不少申請人在當初辦理簽證時,不知道美國的規定,企圖隱瞞一些事實或用了不實的資料,例如學歷/工作證明造假、離婚寫已婚、或不同申請表填的資訊不一致,例如:之前申請B-1/B-2時工作填A單位,在移民申請時因為某些原因,同一段時間的工作又改填B單位,很可能被判定為這一條。申請人可通過美國親屬申請移民豁免。

4)Section 212(a)(9)(B)(i) 非法停留 180天/3年;1年/10年
豁免條件:配偶/子女/父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拒絕入境將導致公民/綠卡親屬的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非法停留是指在入境時所准予的停留期限(見I-94)失效之後繼續留在美國。非法停留還包括非法入境所的停留期間。根據規定,若申請人在美國非法停留超過180天,將被處以3年禁止入境;非法停留超過1年,將被處以10年禁止入境。申請人可通過美國親屬申請移民豁免。

5)Section 212(a)(2) 犯罪記錄
例外情形:
(1). 申請人犯罪時年齡未滿18,且距離申請簽證之日時限已滿5年。
(2). 該犯罪為輕罪(Misdemeanor),即法定最高刑期一年以下,實際判處6個月以下之罪。
(3). 單純政治性犯罪。

豁免途徑:
(1). 通過主張已過15年有效期限而取得豁免,即申請簽證日距其犯罪發生時已過了15年,且申請人已改過遷善,其入境不會違反美國國民福利及安全。
(2). 申請人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近親親屬關係,是其父母、配偶或子女,若申請人被拒絕入境將會對該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

6)212(a)(3)(D) 共產黨員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共產黨或其他極權政黨之移民者不可入境,因有可能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雖然共產黨員屬於美國禁止移民類別,但申請人取得豁免批准後,可移民美國。豁免條件如下:
1. 申請人加入原因是因為法律規定或是為了取得工作、食物或其他生活必需品,而並非自願加入。
2.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脫離政黨至少2年,並且對美國社會不構成威脅。
3. 申請人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基於人道主義酌情豁免該外國人使其得以與家庭團聚。

我們曾經處理相關案例,當事人于工作期間加入了中國共產黨,於美國認識了現在的太太並結婚,移民局基於當事人共產黨員身份而拒絕其調整身份申請,但最後當事人仍成功以“非自願加入+極大困境”的理由成功取得豁免。

通過美國親屬豁免:若申請人有上述的不可入境原因(包括曾有犯罪記錄、非法停留、非法入境、虛偽陳述等原因)而欲申請豁免,通常必須具備此條件—申請人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近親親屬關係,是其父母、配偶或子女,且申請人被拒絕入境將會對該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極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即申請人要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若其被拒絕入境,將會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現實傷害或可能造成傷害。這種傷害造成的常見後果,比如分離,經濟困難等本身都不足以保證取得豁免申請的批准,除非加上其他更極端的後果,例如申請人能主張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有健康方面的問題需在美接受治療,或是可能會有經濟方面的問題,如生活水準下降、不能承擔子女的教育費用等。申請人也能提出證據證明該分離對配偶、父母或子女所造成的心理影響、或是申請人回國後將遭遇文化、宗教、語言、種族等障礙或政治迫害等等。

移民當中對主申請人的選擇:如果有以上問題,儘量要避免當主申請人,因為你一旦被拒,全家都會被拒;只有有了美國直系親屬才符合移民豁免的基本條件。

非移民豁免
在辦理B1/B2等非移民簽證的過程中,有時也會發生申請人因不符合入境條件而被拒簽的情況。這和移民類拒簽的10大類原因(212(a)系列)是一樣的。觸犯這些拒簽理由,非移民簽證同樣需要先取得豁免。212(d)(3)條款規定的非移民豁免適用範圍廣泛十分廣泛,允許申請人以非移民身份申請對上述10項拒絕入境理由的豁免,批准後入境美國;但有關外交政策考慮和參與納粹迫害的原因無法取得豁免。

審查標準:
1)進入美國可能的社會危害性
2)過去違反移民法行為的嚴重性
3)前往美國的必要性
結果:批准後首獲一年簽證,到期後需重新豁免
優點:無需美國親屬條件;申請範圍廣泛,適用於212(a)各類情形
案例:曾申請L-1被判欺詐,因商務需求通過非移民豁免重獲B-1簽證到美國參展、開會。

入境海關CBP
被拒常見原因:
1. 文件不合格/移民傾向:212(a)(7)(A)
2. 212(a)其他條款,其中最常見是Section 212(a)(6)(C)(i) 欺詐/虛偽陳述。
3. 移民:持綠卡常住海外,被認定無居住意圖。

被拒後果:
非移民:取消簽證;自願離境(Withdrawal) vs. 驅逐出境(Expedited Removal)
遞解出境(Expedited Removal):通常是因為欺詐/虛偽陳述;但也有僅因為檔不合格/移民傾向212(a)(7)(A)這一條而被遞解。一旦遞解出境將有5年不得再次入境美國的限制,提前入境需取得豁免和入境許可。

因此,萬一入境被拒,有機會選擇自願離境則應自願離境,回去後還可以重新申請簽證入境。

移民:臨時入境,等待出庭通知(NTA);簽署I-407表格放棄綠卡。

入境CBP
事先預防:根據不同簽證類型,準備入境資料,恰當回答。
1. 赴美目的與簽證類型相符。反面舉例:1) 發現B-1/B-2簽證帶小孩來美國讀公立小學;2) 持F-1簽證沒有正常上課;3)綠卡長期不在美國,每年只是來度假;
2. 攜帶適當資料。反面舉例:1) B-1/B-2簽證入境隨時攜帶移民申請資料;2) B-1/B-2簽證來幫女兒帶小孩沒有回程機票;
3. 正確的海關申報,不要疏忽漏報、瞞報、錯報,懷僥倖心理而導致入境有問題。不瞭解時可請教航空公司工作人員
4. 如果被帶進“小房間”?
2nd inspection. 通常是因為在第一關時發現某些問題。如果被帶進第二關,應配合進一步面談和檢查,有時候只是抽查或有誤會。

確有問題無法挽回時:1)主動選擇自願離境,撤回入境申請,以免留下遞解出境的記錄,五年不得入境。2)CBP談話筆錄要求自己留底一份。

救濟途徑:
撤銷離境令(Vacate OER):30天要求;是否有足夠的事實、證據、論點推翻CBP決定。
案例:入關時語言不通被誤解,遣返第二天即委託律師申請撤銷離境令。

重新簽證(New Visa):文件不合格/移民傾向212(a)(7)(A)
案例:
• 持B1/B2頻繁出入被認定有移民傾向,取消簽證原機遣返後重獲F1簽證赴美學習。
• 夫妻倆持O-1簽證入關回答不恰當導致簽證被取消,領事館重獲簽證。

豁免(Waiver):移民豁免 vs. 非移民豁免
案例:入境時被帶進第二關問話,被判虛偽陳述,最終因工作需求通過豁免重獲B-1簽證。

總結:移民局批准申請案,領事館獲批簽證,海關放行,才能順利入境美國。

Q&A

1. 因為我去美國比較頻繁,海關總是問好多問題,我能跟海關說我是來談生意的嗎?需要出具哪些資料?

以B-1簽證進來談生意是非常合理的事情,所以只要提供您在美國從事的商務活動,比如時間,物件,細節,誰邀請您,公司的經營範圍,背景,這些都可以解釋。

2. 旅遊簽證被拒,多久可以再次申請?會留紀錄嗎?會影響二次簽證嗎?

拒簽會留下記錄,會對後來的簽證有一定影響。重新申請沒有時間的限制,主要拒簽理由和您的情況。如果是214(b)被拒,第二次申請如果情況有較大改觀,可以提供更多資料證明您短期赴美後一定回國,則可以考慮重新申請。

3. 申請EB-5之後辦旅遊簽證被拒怎麼辦?

看您為什麼需要來美國,來美國停留多久,即從赴美計畫、目的、時間、必要性各方面,我們儘量爭取幫您申請旅遊簽證,證明您雖然已經申請移民,但是您現在不打算移民,因為您現在還有公司,孩子還在中國,沒有辦法現在移民美國。或者看有沒有更適合的其他簽證。

4. 什麼叫關小黑屋?萬一被關怎麼辦?

小黑屋就像陳律師剛剛講的,是二次審查,因為您的回答好像不好,或者他們有您不好的紀錄,所以他們把您叫到小房間,開始第二次審查。很多人的問題,我每次入境都被叫到小黑屋,我每次都要都三四個小時,這個要怎麼辦?當然每個人情況不一樣,您要是持有綠卡,我們有綠卡的方式來解決。要是沒有綠卡,我們可以去除您的不好紀錄,讓您以後可以順利入境。

5. 簽證通過,初次入境,移民官會問什麼問題?

這個要看您是什麼類型的簽證,如果您是B-1/B-2簽證,一般會問為何來美國?停留多久?其實在您當時的DS-160表格裏面,都有一個赴美時間,赴美的基本目的,您的回答要與當時簽證的相符,這樣就沒什麼問題。

6. 請問目前川普移民風聲緊的情況下,辦理回美證有利還是有弊?

肯定是有利的,因為如果您已經拿了綠卡,長期不在美國居住的話,您又沒有回美證,加上和美國聯繫很少,那很有可能在入境的時候遇到麻煩。據我們瞭解,現在綠卡的客人,如果沒有辦理回美證的話,離開美國三四個月,都會被警告,在護照上面做注記。所以現在回美證基本已經變成持綠卡居住海外的一個必備文件了。

7. 目前情況下,跑綠卡族辦理回美證在海關被盤查拒絕的風險大嗎?

跟上題有點類似,如果您拿綠卡之後辦了回美證,然後又可以加上您和美國有聯繫的文件,比如美國報稅單,或者您在美國有親人,有房產、有銀行帳戶等,回海關的時候被盤查拒絕的可能性就非常低了。

8. B-1/B-2是不是旅遊簽證?

B-1/B-2是一個統稱,通常B-1是商務類型,B-2是旅遊探親,當然還有其他的用途。一般我們申請下來,B-1/B-2一起的。但是在申請簽證時候的具體目的,可以看情況。

9. 回美證是在中國還是美國申請?在美國要待多久取得?

按照規定,必須是人在美國的時候才能提出。通常來講,可能一個多月後在美國完成指紋才能回國。如需快速辦理可以聯繫我們。

10. 回美證多久辦理一次,使用週期是多久?

如果現在您已經拿到永久綠卡,一般申請一次回美證是2年有效期,到期後需要重新辦理。如果您還沒有拿到正式綠卡,您的回美證到期日就是您的臨時綠卡到期日,或者是您I-829審理當中,有延期,則是829到期的時間為准。

更多資訊,歡迎收聽臧律師和陳律師網上講座《何避免遭遇移民局/領事館/入境被拒?》
https://m.qlchat.com/topic/2000000301750763.htm?shareKey=fee74f0a258fad9250a5b3f758e4291c

律師介紹:
臧迪凱(Joseph Tsang)律師,法學博士,Tsang&Associates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專注于移民,商業,家庭案件,為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美國律師協會成員,曾獲得調解與仲裁研究生證書,的中英文交流.T&A律師事務所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成立至今超過30年(前身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幫助世界各地無數企業家,投資人,公司成就美國夢,在美國和亞洲建立了良好的聲譽。

陳婕律師,上海交大法律碩士,上海律師協會成員,自2005年開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國投資與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簽證&出入境等領域有長期研究及豐富的實務經驗,10年實務,跨越語言文化差異,更懂中國客戶。現加盟美國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中美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更全面、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英文網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網站:www.tsangslaw.cn
聯繫電話:1-800-985-1234(美國專線) / 86-138-1811-4320(中國專線)


文章來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剪,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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