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有上訴的權利(請求上一級對否決進行審查),您還可以請求做出否決的移民局辦公室重新審理(motion to reopen)或復議(motion to
reconsider)。這樣就可以要求移民局對其決定進行重新審查或復議。重新審理請求中必須指出,新的事實證據以及宣誓書(affidavits)或其他證明文件將在重新審理時提交。在復議請求中必須聲明原判是在不適用的法律或移民局政策的基礎上判決的,還要進一步指出,原判是根據當時的證據做出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或復議請求都要在原判做出後的30天內提交,並需交一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