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論文 >> 其他
律師介紹
attorney join in
其他

加拿大聯邦投資移民項目正式立法終止
流覽次數:3342    添加時間:2014/6/26    來源:美國法律聯營網

繼今年2月份實行了近30年的加拿大聯邦投資移民項目計劃終止的消息傳出,時隔四個月後加政府已正式立法(C-31法案)終止這一項目。

按照C-31法案的規定,在2014年2月11日前審批通過的申請將繼續進行。如申請尚未在2014年2月11日審批通過,那麼申請將被終止。移民局會聯繫申請人或代理,並退還相關申請費用以及申請人繳納的投資費用(均不含利息)。

加移民局表示,終止了聯邦投資項目能有利於移民官專注於其他能夠給加拿大帶來更大利益的移民項目,如將于2015年初實行的投資移民新政。USLawChina以下為讀者介紹加拿大投資移民新政策的變化及新政與美國投資移民的比較。

1.投資資金將增加到160萬加元,為原來的兩倍。同時投資週期延長,投資人不能選擇和決定資金流向哪個行業哪個地區。
2.審批時間縮短。從2015年1月1日開始,無論是技術移民還是投資移民的申請者都只需要6個月即可知道是否獲得移民簽證。
3.居留時間有新要求。獲得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必須在5年裏住滿2年,申請入籍者必須在6年裏住滿4年。

USLawChina點評:加拿大之前的投資移民計劃終止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當初設計的投資模式非常被動,同時政府進行擔保零風險,這種投資方式除了帶來資金最終沒有帶動人才和大量就業機會。而現在為了積極促進當地就業,投資資金將必須進入有風險的加拿大企業。這也意味著投資人可能得到投資回報,但也要承擔失敗的風險。

與EB-5的比較:
美國投資移民較為主動:要求申請人投資50萬/100萬美元(絕大多數區域中心項目的投資資金為$50萬美元),並通過投資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給美國當地居民。由於能創造就業,推動當地經濟發展,該移民政策一再獲得延期。

另外美國投資移民法律明確規定須要有風險(at risk),風險必須由投資人承擔。

加拿大投資移民新政和EB-5現在同時具有風險性。而就選擇和決定資金流向這一方面而言,EB-5的投資方式更為靈活。投資方式既有投資人熟悉的RC區域中心項目,也可以選擇直投項目。詳情可見:http://www.uslawchina.com/EB_ztxm.asp


本文如需轉載,請勿刪減,並請注明出處:USLawChina美國法律聯營網

點擊排行
關閉 在線客服 USLawChina微信
掃一掃 諮詢更便利
跨國 搬家 遷廠 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