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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中美跨國公司移民案例:母子公司交易獲准
流覽次數:2496    添加時間:2015/5/15    來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國連續多年是中國最大的外資來源地之一。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對到美國投資感興趣,國內不少已經創立事業的成功人士紛紛在美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開拓海外市場;在經營事業的同時通過申請EB-1C跨國公司經理和行政主管移民直接拿到美國永久居民身份。

上月行政上訴辦事處(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有一則跟中國公司有關的EB-1C判例,一家中國服裝公司的美國子公司成功推翻Texas移民局服務中心的判決。美國子公司僅僅只和自己的中國母公司做生意,所有銷售合同、發票等都是和母公司的,但最終也批准了。以下,USLawChina為讀者們介紹一下這則最新判例:

案件說明
本案上訴人為美國一家從事服裝貿易行業的子公司,母公司在中國。
美國子公司向移民局為中國公司的高管遞交了EB-1C移民申請,Texas服務中心拒絕了該申請,主要理由是:此案證據沒有證明美國公司和其他美國的組織和美國的客戶之間有傳統式的銷售合同或支付款項。相反的,美國公司的收入是透過中國母公司得到的,而中國母公司的另一家子公司是美國公司所有銷售合同的承包方。

雙方爭辯的焦點在於“做生意(Doing Business)”的規定。
移民局列舉說“做生意”的規定,是由一家公司以正規、系統、持續地方式提供貨物或服務,而不是僅靠一家代理商或辦事處。在本案中:
1. 美國公司提交了各種發票和提貨單,但在這有關期間的所有發票和提貨單僅是母子公司之間互開的;
2. 這些檔並沒有說明是與第三方企業或實體公司“做生意”;
3. 而且發票和提貨單只顯示從外國母公司出貨裝運到美國子公司。

對此上訴律師指出:
1. 美國子公司雖然不是銷售合同締約的一方,但它通過市場行銷、設計、多方聯絡確保完成合同中每項條款,而且所有貨物被送到美國公司,由其再把貨送給客戶。根據現有判例法和規定,該公司的經營方式屬“做生意”的範圍之內。
2. 美國子公司作為中國母公司的聯絡經商處這一事實並不排除它是照法規規定來做生意,且此案申請人以正規、系統、持續地方式在美國做生意提供服務。

AAO判決
AAO同意律師觀點,案件獲得批准。不僅如此,AAO定此判決為先例法案,明確的指出,“做生意”的定義沒有規定一個跨國經理或主管的申請機構,必須提供貨物或服務給一個非附屬的第三方公司。申請機構透過正規、系統、持續地方式為跨國組織內的相關公司,提供貨物或服務來建立“做生意”的性質也可

USLawChina評:該案作為先例意味其可作為法律條款來引用,中國公司可以在美國先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作為聯絡處或公司代表,只要證明兩邊在積極地進行貨物或服務的正規流動(在美國內),則有機會為他們的主管經理申請並獲得L-1A簽證和EB-1C綠卡,即使美國子公司沒有和其他美國公司涉及傳統式的銷售和收據業務。

USLawChina可為讀者提供L-1A和EB-1C初步評估,歡迎您與我們聯繫:
Tel : 86-21-57625925(中國地區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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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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