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中小企SBA 504貸款
始於1958年,由美國聯邦政府與金融機構聯手提供給美國中小企業的商業貸款,專為上升期的中小企業定制的購買開發固定資產的融資手段。
SBA 504貸款,要求貸款企業自有資金不少於10%,貸款包括了兩個性質和資金來源的資金:
1.至少50%來自民間銀行或貸款機構的第一貸款;
2.最多40%來自於中小企業局提供的第二貸款,第二貸款由CDC(CertifiedDevelopmentCompany認證發展公司)負責從二級金融市場融資借出,代表美國聯邦政府貸給批準的企業;
504貸款傳統資金結構:
ALC募集EB-5資金,用於投資美國中小企業局(SBA)的504貸款項目。
504貸款與EB-5資金結合,創新型的資金結構如下:
其中,EB-5資金僅占總資金的20~25%,最多不超過35%。
還款順位
在一切審核通過後,SBA始發放批準書,以政府名義提供企業第二貸款。 在清償順位上,第一貸款位居第一順位;SBA位居第二順位,在第一貸款之後,成為保護EB-5資金的"安全墊",為EB-5投資人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