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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投資移民

在職業移民第二優先中的高等學歷是指具有美國碩士以上學位或外國同等學歷。學士學位加上在此專業領域的五年累進工作經驗,將視為等同于碩士學位。
所謂“特別能力”的證據是,申請人的工作表現相當傑出,遠比同行其他人要偉大。此外,申請人至少要呈交以下7種證據中至少2項證據:
·國際認可獎項
·需要傑出成就的國際級組織會員
·有關申請人在該專業領域的出版品
·在該領域擔任評判的工作
·對科學或學術的原始明顯貢獻
·出版的科學或學術專業期刊文章作者
·作品在兩個以上國家參展
職業移民第二優先中僅提到了在科學、藝術、商業方面具有特殊能力人才,而並未涉及體育方面。移民局曾制定一項政策,把運動員定義為具有特殊能力藝術類人才。因此,符合條件的運動員是可以申請EB-2A的。
EB-2A的特別能力是指擁有明顯超出一般該領域同仁的學歷以及專業經驗的能力。同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中的特殊領域傑出人才相比,這一類人不僅領域範圍更小,同時在所取得的成就上也更低,在名聲上一般也最多具備全國性聲譽。但要符合這一類別,該人士至少具有超過普通人的才能並有傑出的成就。
EB-2是指職業移民第二優先類別。包括兩類:具有特別能力的專業人才和具有高等學歷的專業人才。
申請 EB-1C 移民的優勢在於:
1) 投資現成美國公司就可直接申請 EB-1C 移民;
2) 投資額無具體規定,比投資移民的一百萬或者五十萬少;
3) 批准的全家綠卡是正式綠卡;
4) EB-1C申請無須經勞工部批准勞工證;
5) 被申請人工作居留地點可選擇:在中國或在美國。
EB1-C,傑出人才移民 C 類別,即跨國公司經理移民,一經批准,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之子女即可獲綠卡赴美,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受益人則可以是在美國的L-1A,也可以是本人從未到過美國的國外母公司的經理。
是指傑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員需要滿足的條件必須同時達到六條中的兩條。
滿足6/2原則,並且有三年相關領域的執教或研究經驗,同時要由雇主提供一個永久性的職位才可以申請。
高等學校的教學機構,如大學學院,各類科研機構、企事業的研究所等;走私人雇主如果雇有三個以上的雇員,並在相關領域有所成就,也是被認可的。同時,所有的雇主必須有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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