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人指不直接雇用P-1類外國人,但將為非移民雇員申請中規定的期限和條件的準確性承擔責任的美國組織。
具有個人才能的運動員申請P-1簽證,必須赴美從事只有受國際公認的運動員才能參與的競賽或比賽專案。演藝團體或運動團體的成員申請P-1簽證,必須赴美從事只有受國際公認的演藝團體或運動團體才能參與的競賽,比賽項目或演出。
除對P-1類運動員個人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P類非移民的停留期限。可以批准最初的停留期為完成特定比賽,事件或表演的必要時間,最長可達到一年。P-1類運動員個人的最初停留期可以為五年,最長為十年。
演藝團體由於獲取新聞媒體的途徑有限或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而無法證明受到國際公認,如果該團體在一段持續而較長的時期內,已被本國承認為傑出團體,可以不適用國際公認要求;此外,馬戲團只須滿足國家承認的要求,不需要獲得國際公認。
國際公認是指該運動員或團體在某領域達到高水準並有高於普通級別的技術證書和實質承認你證明,該水準的成就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聞名或領先。
P-1簽證是1990年移民法新創的一種沒有配額限制的非移民簽證,簽發給國際公認的運動員或運動團體,國際公認的演藝團體和著名馬戲團,以供體育、演藝界以及文化交流方面符合要求的個人及團體簽證赴美。
E-1條約商人簽證的持證人每到美國境外旅行一次,他/她就可以在重新入境
美國時自動重新獲得一個兩年的居留許可。此方式可免去向美國移民局提交延期申請的常規程式。
E-1簽證的首簽有效期是兩年,但是只要申請人保證會在法定的簽證時間內離開美國,可以申請延長停留期,甚至是無限期地延長留美時間。
根據1990年頒佈的法案,貿易指的是交換,購買或出售物品或服務。其中“服務”包括了沒有實質性產出的經濟活動。可以納入貿易定義的服務有:資料處理,廣告,會計,工程設計,管理諮詢,以及法律公司。而1997年的法案又將協商成功的合約和會引起直接貿易交換的公司合併行為也納入了貿易的定義。
持E-1簽證的條約商人或條約雇員只能從事與其條約身份相符的工作,或參與以其條約身份為基礎的活動。如:申請時注明將擔任行政管理職位,得到E-1簽證後,受益人應為美國境內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員。